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523房。
法定代表人:戴婉君。
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南侧、杨柳中路西侧(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创业大厦9楼8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35022159)。
法定代表人:章成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创钢铁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3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85(户名: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塘子分理处)、XXXXX3(户名: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湘潭市城西支行)、1XXXXX90(户名: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湖南湘潭分行湘潭湘江支行营业室)、1XXXX67(户名: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湖南湘潭分行湘潭建北支行营业室),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委托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4月15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成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9069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才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胡 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