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929号
原告: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南侧、杨柳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景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淼,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南侧、杨柳中路西侧(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创业大厦9楼8908室)。
法定代表人: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到被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但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章成文的电话亦无人接听,相关手续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逵
人民陪审员 宋 磊
人民陪审员 冯润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熊 嵘
代理书记员 符曼琼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