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美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2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1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6040794E。
法定代表人:徐胜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南侧、杨柳中路西侧(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创业大厦9楼8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35221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2民初3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1340元,执行费670元。
2021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11月5日、12月1日,本院分别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虽有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标的,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经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日,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2010元(含执行款51340元、执行费67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5201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超
审 判 员  苏 刚
审 判 员  胡宇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