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启远建设有限公司

***与舟山荣华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21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路598号网店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68367845M。
法定代表人:傅海华。
原告***诉被告舟山荣华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