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邹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8日以该案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曾群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