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20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雪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仲裁/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诉被告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5月23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