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红,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沧水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新塘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益阳市沧水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水铺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661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0924)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沧水铺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沧水铺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益阳市沧水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82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世兴
书 记 员 何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