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298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红,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益阳市沧水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新塘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沧水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5206元,财产保全费3826元,共计9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世兴
书 记 员 何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