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1948号
原告:四川大红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龙潭工业园钢材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勾丽娟。
被告:四川玖固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集中区B区B1-04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大红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玖固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四川大红亿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大红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