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发置业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0233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蕾,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3号沿街办公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兰英,总经理。
被告:青岛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世纪阳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205号1号楼1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发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世纪阳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泰安市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95元,减半收取349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