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江河钻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巴州江河钻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23民初1463号
原告:巴州江河钻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尉犁县。
原告巴州江河钻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静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