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西省上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02执2994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上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702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无商业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上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上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24700元,案件受理费242.5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已执行43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荣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刘浩敏
法官助理刘煜群 书记员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