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上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上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沿湖路中段4#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83928276A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上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章民二初字第4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13家银行账户有存款317.74元,并告知申请人。
由于上述款项不足以偿还本案案款,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赣B×××××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缴存信息。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3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查控并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