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民初1412号
原告:辽源市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甲六路。
法定代表人:刘季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越,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中康街**(隆基宝典**楼102门市)。
负责人:卢文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源市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00元,由原告辽源市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丽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