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县。
被告:***,男,195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同上,系*二丑侄子。
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皇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金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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