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羲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2327号
原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皇冠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羲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邯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羲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