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军隆果蔬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皇冠路**。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军隆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新影巷**

法定代表人:玉应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军隆果蔬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65660元;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将被执行人加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6566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保国

审 判 员  温幸临

人民陪审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豪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