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306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导演,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皇冠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
原告***与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