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306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导演,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皇冠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

原告***与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