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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丙松,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法,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鼎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施陈路与老204国道交叉口(万豪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丁为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阜宁县益林镇角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角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丁大俊,该村委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民,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颜丙松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阜宁县益林镇角巷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丙松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丙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颜丙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依法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颜丙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圣磊
审判员  谢超亮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