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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3月20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被告:江苏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施陈路万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李正余,男,1977年2月15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江苏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正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丁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