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331某某与某某、江苏鼎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333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鼎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街道施陈路与老204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丁为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不愿缴纳公告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蓓蓓
书 记 员  孙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