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大中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执1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济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925286X8。
法定代表人:张春雨,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R853D。
法定代表人:王冬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63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喜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