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962号
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东泰造船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582754D。
法定代表人:钟义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晋晖,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925286X8。
法定代表人:张春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鹏,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