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384号
原告:兰陵县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芦柞镇芦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31429。
法定代表人:李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兰陵兴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陵县长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陵县长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合坤,镇长。
原告兰陵县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长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兰陵县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兰陵县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长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