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

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终字第1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
上诉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千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上诉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1元,减半为6985.5元,由上诉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边敬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