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0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26号和业投资大厦10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建锋,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号D区。
法定代表人:叶以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幕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三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判决金粤幕墙公司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75万元(以7902892元为本金,从2007年6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至起诉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金粤幕墙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且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金粤幕墙公司作为专业的木门窗公司,以松木包橡木皮的手段来假冒美国进口橡木,不仅是明显的违约行为,而且是恶意欺诈。2.根据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的约定,金粤幕墙公司应向置业公司支付(以7902892元为本金,从2007年6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至更换木门合格材质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止)违约金,该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总价的5%的违约金395144.6元及解除合同金粤幕墙公司依法应向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580578.4元在内。原审判决既认定金粤幕墙公司有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合同,但是又不支持置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判决书认定金粤幕墙公司不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金粤幕墙公司于2007年5月1日提交的《工程验收记录表》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置业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置业公司在2007年5月前已经发现其质量存在问题,故不同意按合同支付款项是行使合法权利,后在金粤幕墙公司作出保证修复的承诺及请求下于2007年9月24日支付到总价的75%,不能认定为置业公司逾期付款。金粤幕墙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更换义务是事实,原审判决也认定其为违约行为。4.金粤幕墙公司没有提供木门窗的国家标准,证明了原审判决认定金粤幕墙公司提供的木门窗已经经过验收是错误的。5.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0,双方已经确认由于金粤幕墙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所以在备忘录中双方对付款时间已经进行了修改,其实这是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时间。置业公司已经按照备忘录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所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6.原审判决中写明金粤幕墙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上的检验标准是铝合金门窗的质量标准,金粤幕墙公司作为专业的木门窗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居然是塑料门窗的标准,合格证书也是铝合金门窗的质量标准,显然证明金粤幕墙公司对置业公司有欺诈行为。
金粤幕墙公司辩称:1.金粤幕墙公司于2007年1月与置业公司签订《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后,积极组织人员及材料依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峻工,双方于2007年5月1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且双方确认工程质量合格,验收通过。因此,金粤幕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通过双方验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置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除了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款人民币790289.20元后,就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在木门窗全部运抵工地现场,经置业公司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金额的75%;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金额的85%即6717458.20元。但事实上,在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1日验收通过后七工作日后,置业公司实际只支付了人民币3556301.4元,远远低于应支付的人民币6717458.2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置业公司就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置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一审中,置业公司申请对工程约定的“橡木”进行司法鉴定,因工程已通过置业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及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故无需再行鉴定,金粤幕墙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但原审法院不顾上述事实接受置业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进行鉴定,但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的鉴定报告及回复,涉案工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擅自推定金粤幕墙公司交付的门扇不符合合同约定,但金粤幕墙公司安装的门扇在运抵施工现场后,也是在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才安装的。
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07年1月6日签订的《广州市番禺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2.金粤幕墙公司退还置业公司货款5927169元;3.金粤幕墙公司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902892元为本金,从2007年6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75元);4.金粤幕墙公司立即将工程项目移交给置业公司另行施工;5.本案诉讼费、有关鉴定、评估费由金粤幕墙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月6日,置业地产公司(甲方)与金粤幕墙公司(乙方)签订了《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协议置业地产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金海岸花园低层住宅A、B、C、E型共32栋实木门窗工程发包给金粤幕墙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一、产品种类、规格型式、油色及数量:1、门窗木材:选用经过预处理的美国进口橡木加工的木门窗专用材(具有防潮、防腐、防白蚁功能),表面喷涂德国木窗专用油漆,内外颜色一致。木框油漆色以甲方提供或确认的色样为准,规格型式以双方签章确认的设计图纸为准。2、门窗副框:选用防腐木材,具体加工尺寸以深化设计要求为准。3、开启五金:窗五金选用美国TRUTH品牌五金产品,门选用美国TOMARS品牌五金。10、木门窗的生产加工按照甲方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进行。11、所选材料必须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并最终以业主和甲方确认的深化设计为准。注:1)全部产品必须通过合同及深化设计确定的标准,所送材料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合格,所有进口附件,附送进关证出现假产品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2)详细内容可参看合同附件:双方确认的色样、样板、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数量预算统计表,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二、工程造价:……4、木门窗工程为单价1700元/㎡大包干工程,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总造价依据甲方提供的门窗表和图纸计算,造价暂定7902892元,施工过程中已包含设计费、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现场加工费、安装费、调试费、施工措施费、施工保险费、运费、采购保管费、管理费、门窗三性检测费、保修、利润及税金等完成该工程的全部费用。6、售后服务:两年之内免费维护和维修(但非产品本身质量原因的损坏须收取成本费),满两年以后负责维修,只收取成本费。三、交货及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货款的10%即790289.20元作为定金,合同签订且乙方提供合法收据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开始组织副框的加工、施工和成品门窗的加工备料。乙方提供合法收据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必须在20天以内提供工程所在地完税的合法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承担一切责任。2、乙方按承诺书要求,提供工程所在地完税的合法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货款的10%即人民币790289.20元进度款。3、副框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现场专职代表签证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该批木门窗造价15%,总计1185433.8元为进度款。4、木门窗全部运抵工地现场,经甲方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批木门窗造价至75%。5、所有木门窗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总包及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给乙方至总价的85%即6717458.2元。6、所有木门窗安装完毕,提供全部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办理决算后,甲方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7、甲方留实际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乙方如实履行保修义务的,自产品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后七日内付2%,保修期届满后七日内付清余款,若发生延迟履行保修义务,或应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对甲方或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等情况,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上述质保金中相应扣除,乙方还应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对甲方或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四、货期及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进行深化设计和洞口测量工作,7日内完成深化设计工作并交甲方确认(如发生变更,设计完成时间相应顺延),深化设计图纸确认后25天内副框安装完毕(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除外),副框2007年1月31日前全部安装完毕,单栋别墅门窗主框的合理工期为深化设计确认后30天(现场不具安装条件除外),全部32栋门窗项目施工于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60%,其余部分门窗累计合计工期不超过60天(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除外)……若甲方付款不及时或图纸确认不及时或现场不具施工条件则竣工交付期相应折算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七、产品的验收:1、乙方交付的工程产品到达甲方工程现场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验货,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日内组织指派材料员及监理人员和乙方项目部人员共同进行货物验收,并签署验货记录(该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验收合格门窗方可安装,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3、验收时甲方和乙方按合同有关规定验收木门窗工程质量:木门窗质量按甲方确认的样板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工程安装按照合同图纸规定及国家标准JGJ103-96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按上述规定及标准验收,验收标准应提前送甲方审核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八、施工条件:……5、为了门窗的成品保护,乙方门窗成品的按照必须等到内外湿作业完成方可进行,甲方须充分协调并督促有关分包单位尽快完成内外湿作业……。九、双方责任:1、乙方:……⑥由于乙方原因只是按照延误,按日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作违约金,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选其他厂家并拒付余下款项,且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超额支付款项应双倍返还甲方……。2、甲方:……④本合同约定的木门窗工程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在30天内提供准确的工程决算给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准确的工程决算后30日内完成该项分包工程的决算审核工作,因甲方原因超过30日未完成,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金额。十、违约责任:(一)乙方:……2、由于乙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时间违反约定,每期一日,按合同价款总值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的责任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另选其他厂家并拒付余下款项,已安装门窗不能拆除,且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给甲方,且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及法律责任的,乙方还需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造成一切法律责任。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设计、质量标准(包括材质、颜色、工艺等)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赔偿延误工期和对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甲方:1、如甲方不可抗力因素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定金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支付货款,交货期将按迟延日期顺延,甲方没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及停工,同时甲方还应须付清本已完成安装木门窗工程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合同签订后,金粤幕墙公司按约组织进行施工。置业公司亦分别于2007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1580578.4元、2月28日支付工程款790289.2元、4月12日支付工程款1185433.8元、9月24日支付工程款2370867.6元,合共5927169元。双方于2007年5月1日对涉讼工程进行了验收。其后,置业公司因认为涉讼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金粤幕墙公司未积极进行处理并且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停止支付工程款,遂引致纠纷。
诉讼中,置业公司认为涉讼工程的木门窗材质及门窗所喷涂油漆与合同约定不符,表示涉讼工程所使用的木材非合同约定的美国进口橡木,而所喷涂的油漆亦非德国木窗专用油漆,而是国产的油漆。金粤幕墙公司为反驳置业公司的以上陈述,提供了部分涉讼工程木料、油漆等材料的合格证、海关单、检验报告等材料,但无提供涉讼工程中与门扇的有关质量证明材料;而且在金粤幕墙公司提供的日期为“2007-1-15”,产品名称为“防腐木附框”的《合格证》,以及日期为“2007-2-14”,产品名称为“平开窗、固定框,异型窗”的《合格证》上载明“以上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GB/T8478-2003,GB/T8479-2003”,经查明,“GB/T8478-2003,GB/T8479-2003”分别为《铝合金门》与《铝合金窗》的国家标准。
其后,置业公司提出对涉讼工程木门窗的材质是否与《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橡木”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对于置业公司就涉讼工程木门窗所用木材材质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金粤幕墙公司认为因工程已经验收,置业公司已认可工程,不同意鉴定,并提供了有涉讼工程“广州市建发监理有限公司金海岸花园项目监理部”盖章确认的《工程验收记录表》予以证实涉讼工程于2007年5月1日业经验收,置业公司对有关记录表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对置业公司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1年7月5日作出了编号:木材第2011025293号-2011025331号合共39份《鉴定证书》,每份鉴定证书的具体鉴定内容及结论详见附件。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对涉讼工程的鉴定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具体为在金粤幕墙公司所施工的32套别墅中随机选取3套别墅,并对被选取别墅内的门窗随机抽样。其中被取样进行鉴定的门扇外形属于四周为较宽木条包边,内夹玻璃,并由横竖细木条对内夹玻璃进行分隔的木制玻璃门,其中横竖细木条占门扇木材部分比重不足50%。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鉴定抽样是分别在门扇包边宽条的“上、下、左、右”以及门扇中部用于分隔内夹玻璃的细横条、细竖条进行了六处采样。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在2011年9月15日向我院发出《回复函》,针对39份《鉴定证书》作出补充说明,其中说明“在鉴定证书的鉴定结论中,门、窗扇的部分材料和门、窗框材料用木材为红栎,参照标准WB/T1038-2008中国主要木材商品流通名称规定,红栎的商品流通名称为红橡”。2012年2月24日,原审法院向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进行调查询问,鉴定机构对于原审法院“实木门窗在行业惯例方面的含义是怎样”的问题,回答内容为“实木门窗可以是整个材质或者是部分材质是实木,要具体约定”;对于原审法院“按鉴定报告所示,在抽检的木门窗材料,你认为有没有符合诉争合同所述木门窗的要求”的问题,回答内容为“因合同约定没有具体标准约定,即是合同没有材质指标,如防潮、防白蚁等国家有不同的等级标准规定,合同条款约定是一个大的范围约定,我们只能做材质的等级标准鉴定,但不能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具体,没有指标的等级和范围约定。假如不按合同的约定,按现场抽样,按照国家标准都不能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主要是合同标准约定不明,国家亦没有具体规定”。置业公司为此次司法鉴定先行垫资费用为61200元。
另查明,金粤幕墙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向置业公司送达了《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结算书》,置业公司在收取结算书后未作任何回应。按照该结算书中门窗工程量清单显示,涉讼工程结算总价款为7935487.08元,其中门工程结算价合共为387732.07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金粤幕墙公司就涉讼工程门窗所使用的木材及油漆是否符合《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金粤幕墙公司是否存在拖延工期的问题。
对于涉讼工程使用的木材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橡木”的问题。《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门窗木材选用经过预处理的美国进口橡木加工的木门窗专用材(具有防潮、防腐、防白蚁功能)”,而按照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39份《鉴定证书》的鉴定结论,窗扇、窗框、门框、门扇内用于分隔内夹玻璃的横竖细木条所使用的木材均为“橡木”,但门扇四周的包边宽条(为门的主要部分)所使用的木材则均是由非橡木外包1mm橡木皮的复合木材。虽然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对于实木门窗在行业惯例方面含义的解释“实木门窗可以是整个材质或者是部分材质是实木,要具体约定……因合同约定没有具体标准约定,即是合同没有材质指标……合同条款约定是一个大的范围约定,我们只能做材质的等级标准鉴定……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具体,没有指标的等级和范围约定,假如不按合同的约定,按现场抽样,按照国家标准都不能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主要是合同标准约定不明,国家亦没有具体规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在置业公司与金粤幕墙公司就涉讼工程所用材质未作细致明确的约定,而且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就涉讼工程使用材质的确定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从合同条款的字面理解,置业公司要求涉讼工程所使用材质特指为“橡木”,纵使实木门窗存在整个或部分材质为实木的区别,而双方在合同中对“橡木”所占实木比重未进行具体约定,但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法则,也应理解为“橡木”占木门窗全部木料的比重至少达50%以上,才会在合同中仅仅指定一种木材作为涉讼工程用料。而今门扇的主要部分木料均为非“橡木”外贴1mm的“橡木”皮,“橡木”用料显然不足50%,亦即金粤幕墙公司就门扇的施工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而且金粤幕墙公司作为专业的木门窗施工方,较置业公司清楚涉讼工程用料存在全橡木与非全橡木的区别,亦清楚自有产品橡木所占的比重,但却对此未作提醒,因而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确,金粤幕墙公司也存在过错。另虽然金粤幕墙公司反驳称已提供涉讼工程使用木材的合格资料及报关材料证明涉讼工程用料符合合同约定,且门扇在到达置业公司施工现场时经双方共同进行验货才进行安装,涉讼工程业经置业公司验收,即置业公司对涉讼工程已予认可,不能仅以鉴定结论推翻。但首先,金粤幕墙公司虽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格证及报关单,但并未针对门扇提供合格证明材料,另外,金粤幕墙公司提供的部分合格证(防腐木附框、平开窗、固定框,异型窗等)的《合格证》上载明“以上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GB/T8478-2003,GB/T8479-2003”,但经查,“GB/T8478-2003,GB/T8479-2003”分别为《铝合金门》与《铝合金窗》的国家标准,与涉讼工程(木门窗)的要求应不一致,因此金粤幕墙公司未完成证实其已提供符合同约定材料的举证责任。其次,虽涉讼工程的确经过双方进行验收,但因门扇的用料是由非橡木外包橡木皮复合而成,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进行辨别,而且从鉴定时抽样情况来看,只是门扇存在这一情况,并非整个涉讼工程都存在这一情形,因而在对门窗及工程进行验货及验收时,鉴于所涉数量巨大,也只可能进行抽样检验,在当时未能发现此情况也存在合理性,故尽管涉讼工程业经双方进行验收,但不能因此而视作置业公司认可金粤幕墙公司使用非橡木材料作为涉讼工程门扇主要用材,对于金粤幕墙公司的该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金粤幕墙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的规定,置业公司请求解除与金粤幕墙公司签订的《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而置业公司提出要求金粤幕墙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5927169元的请求,因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仅为门扇工程项目其中的一部分,并非整个工程,根据公平原则,对于符合合同约定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置业公司尚负有支付义务,只能减除门扇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支付义务。鉴于,金粤幕墙公司已向置业公司送达工程结算书,按照《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④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准确的工程决算后30日内完成该项分包工程的决算审核工作,因甲方原因超过30日未完成,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金额”的约定,置业公司收到金粤幕墙公司送达的结算书未作任何回应,应视作认可。如上所述,因金粤幕墙公司就门扇部分工程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故置业公司就该部分工程款免予支付,按照《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结算书》计得该部分工程工程款为387732.07元,而置业公司仍需向金粤幕墙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620586.01元(结算总价7935487.08元-已付款5927169元-门扇工程涉及工程款387732.07元),因此置业公司提出要求退还工程款5927169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涉讼工程使用的油漆是否符合《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问题。金粤幕墙公司提供了进关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其所使用的油漆符合合同约定,而置业公司则未就其反驳提供证据,应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置业公司的反驳不予支持。
至于金粤幕墙公司有否拖延工期的问题。金粤幕墙公司提供的《工程验收记录表》显示金粤幕墙公司与置业公司就涉讼工程的验收日期为2007年5月1日,置业公司对于该《工程验收记录表》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结合《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第四条货期及施工工期条款的约定,金粤幕墙公司应于“2007年2月15日”完成工程的60%,其余部分累计合理工期不超过60天,即金粤幕墙公司最迟应于2007年4月15日完成涉讼工程,故金粤幕墙公司实际上延迟了15天完成涉讼工程。但该条款还约定“若甲方(置业公司)付款不及时……则竣工交付期相应折算顺延,乙方(金粤幕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第三条交货及付款方式第4项的规定,置业公司在对涉讼工程进行验收前(即2007年5月1日前)应向金粤幕墙公司支付工程款应达工程总造价的75%,但置业公司却至2007年9月24日所支付的工程款比例才达至合同的以上约定,即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因而按照合同约定,金粤幕墙公司的竣工日期亦可相应顺延,按此计算,金粤幕墙公司并不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而置业公司主张金粤幕墙公司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诉请亦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置业公司与金粤幕墙公司于2007年1月6日签订的《广州市番禺金海岸低层住宅实木门窗工程分包合同》;二、驳回置业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120元,由金粤幕墙公司负担67020元,置业公司负担100元。如金粤幕墙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置业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置业公司上诉认为金粤幕墙公司提供的木门材质不符合合同设计和约定条件,至今都没有履行更换的责任,应视为延误工期至今。对此本院认为,《工程验收记录表》显示验收日期为2007年5月1日,应以该日期为基础来判断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延误工期。关于金粤幕墙公司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扣减该部分工程款,材料不符合约定属于工程质量的范畴,未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并不能直接视为延误工期,置业公司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置业公司上诉认为其于2007年5月前已经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故不同意按合同支付款项是行使合同权利,后金粤幕墙公司做出保证修复的承诺及请求下于2007年9月24日支付到总价款的75%,不能认定为置业公司逾期付款。对此本院认为,置业公司一方面在上诉状中认为金粤幕墙公司使用“非橡木外包1mm橡木皮”的复合木材冒充橡木木材没有作出说明,其无从知道也无法提出异议,验收不代表真实意思表示,而另一方面又表示在2007年5月前已经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置业公司前后陈述明显相互矛盾,因此置业公司以发现质量问题为由主张不按合同付款存在合理性的理据不足,本院对置业公司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置业公司存在延迟付款以及金粤幕墙公司不存在拖延工期的问题已作充分论述,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