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111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军舰,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
申请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军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张军舰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6,0101,0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