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6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开发区长江大街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859480207。
法定代表人:冯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才,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桃林镇潘池河村**,现住山东省诸城市文化路公安小区,身份证号:3707821981********。
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20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