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长江大街东首路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鲁14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