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鹏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8执1210号 ***、陕西鹏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鹏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鹏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967.6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将本案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8执12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0日结案。 二O二O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