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29715号
原告: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37院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长恒圣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22层22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长恒圣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圣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国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恒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国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的《花格砖采购合同》及2022年1月18日签订的《花格砖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合同预付款48425.8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供货违约金48425.85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预付款利息损失(以48425.8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了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新建工程《花格砖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涉案工程的花格砖,签约合同价为175648.33元,双方又于2022年1月18日签订了《花格砖采购补充协议》,将合同签约价格变更至161419.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额30%的预付款48425.85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即2022年1月31日前),将花格砖运送至涉案工程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内,至今已逾期供货近9个月。期间我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催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拒不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逾期供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已严重影响涉案工程工期进度,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第12.1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工程整体工期延误,原告对建设单位构成违约,原告保留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保留向被告追偿因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恒圣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预付款以及违约金、利息损失。我方正常供货,货物于2022年4月28日左右到天津港,当日我方业务员***通知原告财务***,2022年6月28日又通知中国医药科学院病原生物研究所的黄金柱,货物已到港口。我方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告不主张违约金,我方可以同意解除合同以及退回预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7日,北国建筑公司(采购人、乙方)与长恒圣源公司(供货人、甲方)签订《花格砖采购合同》,就甲方购买乙方工业品并由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175648.33元。7.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方式为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交货期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将货物及其附随物一并交付给甲方,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内,交货期间为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11.1合同签订双方盖章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30%作为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工地当天甲方向乙方付至总货款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新建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二年后支付,结算以实际接收数量为准。12.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在交货期间内交货的,应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次日,双方签订《花格砖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合同价格变更为161419.5元。2022年3月11日,北国建筑公司向长恒圣源公司支付材料款48425.85元。
庭审中,长恒圣源公司称货物于2022年4月28日左右到港口,因担心北国建筑公司不付款,故并未交付给北国建筑公司。长恒圣源公司提交其公司业务员***与北国建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4月份货到港口之后与原告沟通交货以及付款事宜,其中2022年4月29日***向***发送“李总镂空砖到港口七天左右,您这边迟迟不收货,在港口产生费用太高,我也担当不起,港口只能退到厂里了”,***回复“按合同执行”。北国建筑公司认可是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
北国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尽快履行供货义务的函》及邮寄的快递单,显示该邮件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2212-3,于2022年6月6日寄出,6月9日被退回。长恒圣源公司称该地址系其营业地址,并未收到上述函件。北国建筑公司提交其公司员工***与长恒圣源公司联系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2年6月13日将上述函件照片发送给***,长恒圣源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认可。
北国建筑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本院提交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认表(显示花格墙专用砖的申报不含税单价为13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显示2022年7月7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洽商确认室外装饰花格墙全部取消施工)及2022年5月的入库单、对账单及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其公司预期可得利润损失为14228.38元,且为进行花格砖铺装,购买钢筋、水泥、沙子等辅材花费38567元。长恒圣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北国建筑公司与长恒圣源公司签订的《花格砖采购合同》及《花格砖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北国建筑公司向长恒圣源公司给付预付款,长恒圣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格砖,上述合同对花格砖的交付地点、交付期间均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如果逾期交货7日的,北国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长恒圣源公司赔偿。现长恒圣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格砖,系其违约,北国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北国建筑公司要求退还合同预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国建筑公司要求给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因违约金系补偿性质,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综合考虑北国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时间、货物到达港口的时间、拒绝收货的时间及购买钢筋、水泥、沙子的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未有约定,且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六十五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长恒圣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花格砖采购合同》及《花格砖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二、北京长恒圣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预付款48425.85元;
三、北京长恒圣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长恒圣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