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6297号
原告: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南市。
被告:***,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现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其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9日,我公司与***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10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我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我公司认为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理由:我公司与***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间,***试用不合格未通过转正考核,由***提出申请解除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公司与***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是主动离职,并非我公司辞退,我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的,转正申请书公司不予回复,以拖欠工资要挟我,我被迫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公司提交了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1055号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合同》《诚实守信承诺书》《新员工入职培训告知书》《试用(实习)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记录表》《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离职手续确认单》《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合同》《记账凭证》三份、《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项目申报财务资料/2018年槐荫区科技项目截图、项目申报财务资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截图、钉钉聊天记录截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历史申报数据截图、上机日志截图、财务纳税报表、《交接表》《劳动仲裁答辩书》,****公司与***均提交了《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2月18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约定,1.自(空白)年(空白)月(空白)日至(空白)年(空白)月(空白)日止为期。其中: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为实习期或试用期。2.在试用或实习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为主管会计(具体见公司岗位职责)文件。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实习(—)或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满后,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工资。转正岗标工资为(空白)元。合同第七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约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手册》之规定可以辞退的;(3)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同期满的;(6)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甲方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1)乙方因公负伤在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4)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境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全部培训费。6.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作为承诺人在《诚实守信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恪守诚信、保证身体健康等。***并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告知书》上签字,并承诺对2019年2月18日至2月20日入职培训内容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2月21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就***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试用(实习)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记录表》载明,姓名为***,试用(实习)岗位为主管会计,培训资料/依据/方法为《人事手册》《档案管理制度》《ERP》等,培训内容为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ERP操作规范等,考核内容/方式为通过平时的工作和培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确认为空白。《培训记录表》载明,2019年3月2日,***为参加培训人员之一,参加了行政制度培训和2019年度各部奖励提成办法培训,培训效果评价/培训考核内容及结论分别为参训人员均已理解,培训人对参训人员提出的问题作解答;各部门明确了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奖励方法,提出了自己不明白的地方,对奖励方法没有异意(议)。
三、《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载明,我本人***,担任会计主管岗位,由于试用期未转正原因,2019年5月1日起申请解除与****公司的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同意***的离职申请,于2019年5月1日解除与***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关系,并有权利告知下家单位员工在公司的真实表现。本人***在此承诺:两年内不向公司内、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任何机密,否则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员工《保密合同》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此承诺在我离开公司后长期有效。***在《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并按手印,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同日,***办理离职手续,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办理交接。
四、2019年4月30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甲方聘请乙方为兼职会计,承担和完成甲方会计岗位职责和工作。合同第四条工作时间约定,乙方依据甲方公司的作息时间,***排到甲方公司完成聘用会计岗位的工作(前提是按月完成聘用职位的工作)。必要时必须听从甲方的到岗安排处理紧急的会计事务。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兼职会计工作,月薪人民币2000元,本协议期内不做任何变更和调整。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因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兼职人员,聘用期间甲方不需要为乙方缴纳五险一金。聘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五、***因与****公司存在争议,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槐荫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2.裁决****公司支付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费用共2000元。***申请仲裁时称:其于2019年2月份进入****公司工作,任会计一职至今。2019年2月19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为公司主管会计,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50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5天。2019年5月份公司决定不改变工作内容的情况下,降低工资由原来的5000元降为2000元,合理利用自己时间完成工作安排。2019年8月份,****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其积极配合并办理了交接。但是,2019年7月份的工资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发放。为此,其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公司均予拒绝。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公司拒绝支付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
槐荫仲裁委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审理了***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中陈述,其2019年2月入职,入职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清楚,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下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离职时间为2019年8月3日,离职原因为****公司找到了新的兼职会计,让其去交接工作,2019年5月至7月工作期间,不需要考勤,兼职合同规定***排自己时间完成自己的工作就可以。****公司陈述***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已于2019年4月30日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为***试用期未转正。其又与***签订聘用合同系因公司没有及时找到新的会计,解除劳动合同前按月给***发放工资。其公司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工资为4000元。
2019年10月14日,槐荫仲裁委作出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1055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为****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的试用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公司以试用期未转正为由向***出具了终止试用期合同书,****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7月份至8月份费用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槐荫仲裁委并裁决如下:一、****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二、***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不服槐荫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陈述,其公司并未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与***签订的合同只约定了实习和试用期是工作失误,员工入职的时候签一个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的时间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合同劳动者手里也有一份,转正的时候会在劳动合同上面写明合同的期限。2019年5月17日约定的试用期限,***要求在4月底转正,公司没有同意。***自2019年2月份入职至4月30日,负责的很多岗位的工作都没有完成,不符合转正的条件。***办理离职手续后又与其签的兼职合同,因为其缺人,又没有会计顶上来,公司需要报税,所以转成兼职先顶着干。***所述被迫离职,押一个月的工资不属实,***没有证据证明,截止到现在其没欠***一分钱的工资。为证实其主张,其提交了以下证据:1.《记账凭证》三份,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的凭证显示制单人员为***,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的两份凭证显示制单人员为**。2.上机日志截图,该截图载明2019年7月8日、9日、10日***的上机记录。3.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截图6份,载明项目名称为高精度人体感应传感器开发、LORA无线通信在空调节能系统中的应用、数字化MBUS主站技术研究、LORA无线通信以太网协议转换技术、数字***后勤管理平台,并载明月份、凭证编号、摘要、人员人工和直接投入等。4.项目申报财务资料/2018年槐荫区科技项目文件夹截图,截图显示文件包括槐荫区科技立项、槐荫区科技项目收入和支出归集2018年、槐荫区科技项目收入和支出归集2018年.rar、科技经费支出预算编报说明.doc、科技经费支出预算编报说明-济南****(1).doc、科技经费支出预算编报说明-济南****.doc、科技经费支出预算编报说明-济南****2018.12.26.doc。5.项目申报财务资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截图,截图显示为空白。6.钉钉聊天记录截图,***回复**“她要的是19年到现在的数”,**回复“理解的不对,人家是要你项目到现在的数据,中期调度就按你截止日之前的数据填报”,***回复“我在看看”,**回复“你把高新项目每月的收入,研发费用按月归集,按月提交sVN,会计名下是空的”,并发送了截图两张,回复“每个月给经信委的软件收入什么表,怎么是空文件夹?2019年没申报过??”,***回复“提交了,打不开是怎么回事啊”,**回复“你sVN下没有存档文件”,***回复“经信委的在婷婷那,她申报的最终数据”,**回复“***讲,今年就财务自己申报,没有给过她”,***回复“每个月都申报国税和财政局的报表,经信委的每个月也要申报吗,怎么登录啊,我在的期间也没有人说啊”,**回复“你的培训计划里面有啊”,***回复“在需要报的表都是婷婷给我要数据。没有”。**回复“每月例行事务:1.按月出具财务报表(含年度财务数据分析下的数据归集)提报经理SVN。通过年度财务数据的核算,提出控制成本费用的建议。2.报税、财政局、经信委软件的月报。3.每月进行研发项目收入和费用归集,研发软件产品收入归集。参考出纳每月编制的销售收入汇总分析表。4.打印国税、地税报表装订成册。5.按月审核出纳的进项销项发票税费汇总,核对网上发票认证系统数据,核对ERP财务明细账,正确的进行纳税收入申报。6.审核出纳负责的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核对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核对现金,核对ERP财务明细账正确后,进行纳税申报。7.申报每年残疾”,***回复“经信委的网站,登陆名密码我这也没有啊”。婷婷给***发送了PDF课件2:2018年度火炬统计企业年报填报及注意事项、关于需要会计协助的事项,并回复“一个智慧项目的合同,给咱拨了15万的款,具体款项当时的预算支出是我发给你的文件02和03,然后现在科技局要对项目做一个了解,其中一部分是经济指标”“你查咱俩的文件记录的话,在你入职初,有一个高新项目的归集表,其中包含的就有数字***后勤管理平台项目。”**给***发送交通银行回单,并发送消息“这退的是什么钱呢”,***回复“应该是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返还的那部分”,**回复“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100多块钱,哪有这么多”,***回复“你不是给他们提供资料了吗,是百分之百返还,你看一下”,**回复“不是那个钱”,***回复“不是他的话,应该是软件退税了,不是以前也有软件退税吗,你看一下”。7.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历史申报数据查询截图,截图载明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申报表填表日期为2019年8月8日、8月11日。8.《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上写明,编制人、制表人为**。9.《交接表》载明,办公室钥匙一把(已收到交仓库,2019.8.7,***)、国税秘密、个税秘密、企业财政局申报、国税申报表、个税申报表、财政局申报表、研发费用的归集、借款申请等与工作相关的表格在SVN,截止时间2019年8月3日,交接人、接手人、监交人处均无签字。10.《劳动仲裁答辩书》,载明****公司的答辩意见为***与其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未完成7月份约定的工作,其公司用工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对****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并表示其是被迫离职的,其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转正申请书,公司不予回复,以押一个月工资为由被迫签订了终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其在做兼职会计的时候七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公司以各种理由就不给发放工资。入职的员工都是签两份合同,其手中没有正式的合同。试用期未转正是因为公司的效益不好,在4月底的时候其申请了一个单位的贷款,要求裁员,财务科原来有三个人,只留一个会计,公司说其想做的话就做兼职会计,让其签的兼职合同,其手里只有兼职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虽由****公司提起,但实际源于***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因此本案需要对***的仲裁申请内容进行审理。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案件的***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来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7月份至8月份费用,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仲裁时称2019年8月份,****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其积极配合并办理了交接。但是,2019年7月份的工资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发放。为此,其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公司均予拒绝。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9年4月30日,****公司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为****公司的兼职会计,工作时间自由安排,公司不为***缴纳社会保险,***亦陈述其之后在公司工作为兼职。因此,自此之后,双方建立的为劳务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公司未发放2019年7月份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虽与****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载明***于2019年5月1日申请解除与****公司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关系。***在本案诉讼中针对****公司的起诉,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称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的,转正申请书公司不予回复,以拖欠工资要挟其,其被迫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是以欠发2019年7月份工资为由,而并不是以其在本案诉讼中的答辩意见为理由。由此说明其在本案诉讼中的答辩意见并非其在本案诉讼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也说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合同依据系2019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合同》而非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2019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合同》性质本院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说明。因此,****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不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济南****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不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