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优电联合电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669号

原告: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586204748),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64号-2。

法定代表人:侯超然,总经理。

被告:青岛优电联合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78904862),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

原告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时公司)与被告青岛优电联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中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优电公司返还中时公司10万元;2.判令优电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中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吴俊辰去优电公司工作,负责优电公司威海地区业务。2019年11月左右,优电公司发现吴俊辰挪用了其在威海地区工程的部分款项。优电公司找到中时公司,希望中时公司能够先拿10万元,并承诺之后将上述款项返还。中时公司考虑到吴俊辰系法定代表人介绍即同意。但优电公司收到款项已长达一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故起诉。

优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其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损害行为发生地、接收赔款地均为该地区。且吴俊辰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服刑地在青岛。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时公司认为优电公司抗辩案涉款项为中时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但中时公司并无赔偿优电公司的义务,优电公司收取该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优电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中时公司亦同意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优电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主张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优电联合电气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