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581号
原告: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586204748),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64号-2。
法定代表人:侯超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青岛恒瑞正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033455XP),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林浙挺,总经理。
第三人:威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M96JJ43),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51号-1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瑞正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中时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羽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