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卡乐士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分公司,住新,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长春南路**广汇美居物流园看**ld1-0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监。
原告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卡乐士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