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长福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南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7497号
原告: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负****商铺。
法定代表人: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长福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南路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西四巷******div>
负责人:**。
原告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振升公司)与被告新疆长福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南路分公司(长福宫长春南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博振升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福宫长春南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博振升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新疆长福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南路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273.13元),退还原告1,248.13元。
审判长张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