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4764号
原告:贺耀海,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墨军,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贺耀海与被告乌鲁木齐广博振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墨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贺耀海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耀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耀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贺耀海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贺耀海。
审判员马彦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美合日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