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802民初1489号
原告四川俊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能设计公司)与被告雅安市住房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事务中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俊能设计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造价进行了鉴定。原告俊能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刘艳,被告住房事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筑研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俊能设计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住房事务中心、建筑研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设计费的责任。
一、关于俊能设计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住房事务中心认为廉租住房工程验收时间和投运时间均为2013年7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是有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支付时间应在2013年8月1日前,俊能设计公司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俊能设计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设计各方当事人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对设计费用的支付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以俊能设计公司向住房事务中心、建筑研究公司追索设计费之日起计算,现无证据证明2018年3月15日前发生了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的事由。本案是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不能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诉讼时效。
二、住房事务中心、建筑研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设计费的责任。三和恒生公司竣工图验收使用的“10KV配电及户表工程”为俊能设计公司所设计,如若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图纸与竣工图纸不一致,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的原因,住房事务中心以“10KV配电及户表工程”另有设计图纸为由抗辩,在本院要求其提供相应图纸予以比对后,仍未提供。为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依概然性原则本院认定廉租住房工程“10KV配电及户表工程”使用的施工图纸为由俊能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住房事务中心主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中记载深化设计由建筑研究公司完成,现无证据证明深化设计由建筑研究公司完成,建筑研究公司也否认其委托了俊能设计公司进行深化设计,故深化设计由建筑研究公司完成的主张不成立。俊能设计公司主张由简磊签订了“情况属实,请领导批准。简*,2013年8月13日”字样,住房事务中心经本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俊能设计公司关于电力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与住房事务中心有过沟通的主张成立,加之俊能设计公司的设计已实际运用到廉租住房工程中,俊能设计公司与住房事务中心间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至于设计费用,鉴定机构以工程施工时均有效的两个鉴定标准鉴定了两个不同的设计费数额,俊能设计公司负有工程设计费用举证责任,其申请鉴定的标准有两个,应采用对其不利的标准,故工程的设计费应为174,588.51元,该费住房事务中心应当支付给俊能设计公司。俊能设计公司要求支付利息,俊能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7月2日,在无书面合同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损失计算方法的情形下,其主张的利息应从其起诉的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俊能设计公司要求建筑研究公司支付其设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住房事务中心主张超过合同约定支付了建筑研究公司设计费用,是否超付建筑研究公司工程设计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雅安房管局(2020年2月25日更名为住房事务中心)为廉租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研究公司为廉租住房工程的设计单位,三和恒生公司为廉租住房工程的施工单位。廉租住房永久性用电工程因不能满足永久性供电和用电要求,需要进行深化设计,俊能设计公司为该配电工程进行了深化设计,三和恒生公司使用俊能设计公司勘察设计的“10KV配电及户表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俊能设计公司制作了一份雅安市迎新街安置小区(与案涉廉租住房为同一工程的不同称谓)户表及迎新街上段经路改造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页面左下角位置签署“情况属实,请领导批准。简*(简字后面的字为草书,辨识度较底),2013年8月13日”,。对此俊能设计公司主张简字后面的字为磊,简磊为住房事务中心安排在现场负责的工作人员。住房事务中心主张不能明确为磊字,在经本院释明是否就“情况属实,请领导批准。简*,2013年8月13日”是否为简磊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住房事务中心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告知其不申请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不鉴定。施工完毕后,三和恒生公司使用俊能设计公司勘察设计的设计图作为峻工图报请竣工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月20日,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川同方审雅安市结安(2017)第001号廉租住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审核书中对永久用电工程表述为“廉租住房永久用电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标,但未实施,且不能满足永久性供电和用电要求,经项目业主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并经雅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较原中标价1,123,504元增加投资2,977,706元。该变更事项经雅安房管局审查,原则同意变更。”之后俊能设计公司向雅安房管局主张配电工程的勘察设计费未果。2018年3月29日,俊能设计公司起诉雅安房管局要求支付设计费,后又撤回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俊能设计公司主张的勘察设计费用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经释明后,俊能设计公司申请在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因俊能设计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中无勘察资料,经鉴定机构提出后,俊能设计公司仍未能提交,勘察部分未能作出鉴定结论,俊能设计公司主张地基基础工程也进行了永久性供电的设计,也未提供相应证明,也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鉴定结论,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文件测算设计费为194,496.46元,按《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9)年版文件测算为174,588.51元。俊能设计公司提交的其2013年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采用《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9)年版。
庭审中,住房事务中心否认使用了俊能设计公司设计的“10KV配电及户表工程”图纸,并主张其有施工时使用的设计图纸。本院要求住房事务中心提交“10KV配电及户表工程”设计图进行比对,住房事务中心又以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导致未能找到原电力设计施工图纸,无法提供为由未提交电力设计施工图纸。住房事务中心在本案中提供的支付凭证载明支付给建筑研究公司计设公司的设计费为686,667元。本院询问住房事务中心其支付的设计费中是否包含深化设计费用,住房事务中心回答不清楚是否包含。
一、雅安市住房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俊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174,588.51元,并以174,588.51元为基数支付从2020年7月2日起到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四川俊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7元,鉴定费11,000元由四川俊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222元,雅安市住房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担8,675元,雅安市住房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担的8,675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四川俊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议
法官助理 王 燕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