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971号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铮
书记员 廖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