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乐山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5430号
原告:***,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208592006。
法定代表人:范国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423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894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山市鉴顺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48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0902059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世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大桥西街180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3438173L。
法定代表人:黄容。
被告: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397号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352401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7332P。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四川省三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09140094M。
法定代表人:余友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干文,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41149E。
法定代表人:吴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力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4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5664780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42289579J。
法定代表人:余杨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较场坝银河8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20811282U。
法定代表人:余德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山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鉴顺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世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三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四川智力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5元(已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佳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