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行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金武北街**。
法定代表人季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大道**吴兴区行政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沈国强,该局局长。
上诉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523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 寅
书 记 员 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