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金武北街**。
法定代表人:季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龙,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受雇于***而非公司。被告***居住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原审法院对***提起诉讼,主张***承包案涉工程后,雇佣***为其施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钢架垮塌造成***受伤。原告***为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于2020年所出具的“事故由***全全(权)负责”的承诺《凭证》一份,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份证据应足以认定其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至于其关于该《凭证》系其受胁迫而出具、其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需经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524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伟霞
审判员 祝惠忠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