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33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晶。
原告**诉被告宁波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宁波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6306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1)沪0120民初6306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633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63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晓燕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