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文山市明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601民初3394号
原告: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93033433U。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新兴小区旁。
法定代理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生,家住文山州西畴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明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6E648J。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三鑫建材机电城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住文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明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支付相应货款,无需进行诉讼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云南鑫携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