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寻甸金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9民初2609号
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万春。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金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回族,1981年7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葬族自治县。
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寻甸金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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