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3631号
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924370,法定代表人:夏万春,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一:***,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二:***,女,1992年4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标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远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