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闫东亚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7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东亚,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东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闫东亚名下登记有车辆,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消费。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闫东亚名下机动车信息,因无下落,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5938元及利息,未受偿15938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7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高锦
打印:韩高锦校对:韩高锦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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