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闫东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3民初15074号
原告: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蕾,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盼,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东亚,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第三人: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闫东亚,职务不详。
第三人:陕西大秦古镇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炳海,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王金亭,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关天公司)诉被告闫东亚、第三人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动漫公司)、第三人陕西大秦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大秦古镇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关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蕾、张盼,第三人陕西大秦古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东亚、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关天公司诉称,原告、陕西大秦古镇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北大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成立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持股40%。被告闫东亚于公司成立之日至今担任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公司业务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任职期间,非但没有忠诚、勤勉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直接将公司资产110万元现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声誉影响。被告却拒不赔偿,也不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原告作为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其违反对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给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本金损失11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具体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以本金1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为137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闫东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陕西大秦古镇公司述称,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原告陕西关天公司、第三人陕西大秦古镇公司(原名:陕西北大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被告闫东亚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其中原告陕西关天公司实际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40%;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40%;第三人陕西大秦古镇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出资2万元,持股比例20%。
2015年1月1日,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甲方、出借人)与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借款总金额1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的还款方式为借款本金在合同届满时一次性偿还;乙方违法本合同第一条约定,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同甲方签订延期还款合同或延期还款合同逾期仍未偿还欠款的,除应当向甲方归还所欠借款合同期限内本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后未还款本金总额每年5%的利息,直至完全还清欠款之日为止。该合同落款处甲方处有公司印制外,法定代表人处有被告闫东亚签字。协议签订后,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向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10万元。2015年1月7日,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称2017年9月30日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2017年度临时股东会因公司进入瘫痪状态,同意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17年10月31日《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清算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确立了清算组成员及相关事宜,在公司资产中列明: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还借款1101000元,利息为5%。
2018年6月27日,原告向第三人董事张东、王合群、闫东亚、监事张健、李郁、张浩作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请求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对闫东亚先生提起赔偿110万元损失的函》,以闫东亚于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公司业务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直接将公司资产110万元现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奕龙动漫,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以上董事及监事提出请求,请求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东亚赔偿公司110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原告通过EMS邮寄了函件未果。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张浩、张健、李郁、赵妙为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监事;王合群、张东为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董事;闫东亚为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董事长。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被告闫东亚为董事。
上述事实,有出资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函、EMS借款合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营业执照、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清算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作为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的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闫东亚作为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款项1100万元出借其任董事的西安奕龙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截止起诉之日上述款项仍未得到清偿,故本院认为被告闫东亚已经实行了侵害第三人陕西动漫公司董事利益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闫东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被告闫东亚将上述款项擅自出借的行为势必造成公司利息的损失,故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承担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5%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东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陕西动漫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损失1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5%,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38元,由被告闫东亚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闫东亚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洁
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媛媛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