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7138号
申请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00475L。
法定代表人:赵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77175P。
法定代表人:颜凯,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6531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531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博闻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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