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到本院办理结案手续。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甄 哲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小 龙